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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30浏览次数: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发文情况。
    二、规范公文制发
    3.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省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4.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5.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政府,并附有关辅助材料。报送公文文稿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文件一式2份,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②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省的新举措。
     ③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省政府裁定。
     ④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⑤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作为请示文件附件)。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辅助材料。包括请示文件电子版(一次性光盘)、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以及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办公室(综合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6.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及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省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紧急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代拟电报文稿,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
    协办部门会签文稿,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紧急事项须在1日内完成并反馈。
    7.部门报送的发文请示,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签。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主办部门自行处理。
    三、规范公文报送
    8.各市、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式10份),由省政府办公厅加附“呈批文件专用单”,依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各市、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除外。
    9.各市、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省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省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市、各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省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10.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同时将转办单抄送来文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11.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对没有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请示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予以退办。
    12.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13.按照规定或惯例需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如重大投资事项、重要财政事项、废止文件、建立友城、表彰奖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等,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直接向省政府办公厅提报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在提报议题前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14.省属企业、高等院校一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15.对省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省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限回复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说明情况。
   
四、提高公文质量
    16.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精简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起草。各市政府办公室(厅)和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和文字体例关。
    17.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大力压减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18.各市、各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机关公文二维条码,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9.对各市、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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