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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08浏览次数:字体:[ ]

鲁电大党办字〔2017〕8号

 

第一条 为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问题,提高学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校领导轮值负责。校领导因开会、出差或临时重要事宜不能轮值接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时协调,做出相应安排。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日每周安排一次,接待地点为校领导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校领导接待日列入学校周工作日程安排表并在学校OA办公平台“每周安排”栏目中公布。

第四条 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能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将反映事项进行会议研究或交给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向来访人员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和归档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校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在批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报校领导。

第六条 校领导的接访记录、指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结果等应当及时送办公室档案科存档。

第七条 接访校领导以及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要自觉保守来访人员的秘密或者隐私,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内容。

第八条 来访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反应问题,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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