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开大政发〔2012〕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介绍信、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证件、证书、学历证明、申请、报表及学校对外行文等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出国审批表等。
第五条 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书、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六条 学校各处室、学院公章
学校所属各处室、学院的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专用章”、“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综合档案室”等,只能用于印章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校领导名章
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主要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等。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九条 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必须根据所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条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一般行政事务性事项,可由校办专门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校领导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使用处室、学院公章。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三条 校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校印章。
第十四条 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部门校内介绍信,到学校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学校介绍信。
第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用印单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凡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及房地产、奖惩、职务职称等事项的印件,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工作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证件加盖印章,须持处室、学院加盖公章的用印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科研处工作人员承办,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与学校档案室接洽用章。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表用印
(一)上报常规性行政业务统计报表,由填报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准,持部门负责人签发的用印单,方可用印。
(二)综合统计报表和非常规性报表,除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准外,须呈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领导人签批件。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颁发文件、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二十七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钢印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证书、证件。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全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凭部门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各部门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学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办公室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否则将追究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用印的,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