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开大校办字〔2019〕21号
山东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关于强化公用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鲁办发〔2016〕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需要学校公务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学校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对等接待
1.上级领导来学校视察、检查工作,省内外高校、兄弟省市开大领导来访,特邀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等,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
2.市县开大、合作办学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来校联系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接待。
第六条 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程序执行。
2.学校或部门收到接待公函后,由承办部门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山东开放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报分管校领导。
3.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校长)办公室核准后,由承办部门具体落实接待任务。
4.接待完毕,由承办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持公函、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和相关单据,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七条 接待要求
1.公务接待应简化礼仪,不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2.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深入基层、办学单位、师生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就餐方式
1.严格公务接待就餐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条件允许,应优先在学校食堂安排简餐或份饭,需在其他场所安排就餐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除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被接待人员需学校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部门要询问用餐控制标准、收取伙食费并据实出具相应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九条 就餐要求
1.学校食堂简餐(工作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在外用餐标准(含菜品和主食)不超过120元/人,接待省部级领导、院士时,人均费用不超过150元。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应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不超过100元,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5.对同城来访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用餐接待。
第十条 结账方式
1.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结账需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不得用现金支付。
2.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3.学校食堂提供的简餐、份饭,须履行正常接待手续,由食堂与财务处按月结算。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属于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承办部门接待的对象,由承办部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二条 住宿安排
1.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由我校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
3.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其他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或因学校发展洽谈重大项目聘请的专家,其接待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室应提报纪委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电大校办字〔20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规定。
附件:山东开放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山东开放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承 办 部 门 填 写 | 接待单位 | 承办部门 | ||||
接待人数 | 陪同人数 | |||||
接待对象名单 | 姓名 | 职务 | 陪同人员名单 | 姓名 | 职务 | |
公务活动项目 | 公务活动时间、场所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分管校领导审批 | |||||
办公室填写 | 用餐方式与标准 | 用餐费用 | ||||
办公室 主任签字 | 备注 |
年 月 日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