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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7-12浏览次数:字体:[ ]

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鲁开大校办字〔202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密切学校与师生员工和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八条  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在定点接访的同时,与重点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调研、深入联系单位调研等方式结合起来,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学校成立“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责,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按部门职责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信访人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意见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传真、函件,接待信访人的来访。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各部门单位处理学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办的意见。
    四)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十  发生校内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学校应当受理的信访项。
    第十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且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请求正在审期间的,或者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校相关委员会受理的事项。
    (六)其它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并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者。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平复情绪,及时做好沟通。

(二)登记。对来信、来函、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要在专门的信访登记单上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且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由校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分管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对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各接转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校长办公室。

(五)催办。对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校长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接待的信访事项应于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予以受理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信访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根据要求办结。若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或各部门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信访活动产生的食宿、路费等费用由信访人自理。
    第二十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等校内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等校内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存在以上行为之一者,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维持秩序,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别有用心者插手信访问题,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抹黑党和政府及学校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

(一)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统筹抓好信访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注重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目标

    (一)处理好“初信初访”,办结率力争达100%。

    (二)保证信访处理的时效和质量,不断提高按期办结率。  

    (三)努力控制越级信访,力争达到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鲁电大政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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