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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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鲁开大校办字〔202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密切学校与师生员工和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八条 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在定点接访的同时,与重点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调研、深入联系单位调研等方式结合起来,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学校成立“山东开放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责,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按部门职责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信访人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意见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传真、函件,接待信访人的来访。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各部门单位处理学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办的意见。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学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并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者。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平复情绪,及时做好沟通。 (二)登记。对来信、来函、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要在专门的信访登记单上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且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由校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分管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对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各接转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校长办公室。 (五)催办。对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校长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接待的信访事项应于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予以受理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信访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根据要求办结。若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或各部门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信访活动产生的食宿、路费等费用由信访人自理。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 (一)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统筹抓好信访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注重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目标 (一)处理好“初信初访”,办结率力争达100%。 (二)保证信访处理的时效和质量,不断提高按期办结率。 (三)努力控制越级信访,力争达到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鲁电大政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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