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鲁开大党发〔2025〕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以及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和请示。
(四)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五)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招生就业、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内部审计计划、报告,上级专项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支出重大决策事项中已审定的、具有预备费性质的、用于突发事件处理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的项目;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
(3)年度预算内需调整的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年度预算内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人员经费、水电费、联合办学经费和基建工程款等以外)的支出;
(4)贷款和对外投资;
(5)对外捐赠;接受的单项价值100万元(含)以上境内捐赠;接受的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和所有境外捐赠。
5.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方案、实施方案等);
7.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对外租赁和转让,向社会租赁土地和房屋;
8.国家和山东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的确定等。
9.重大货物、服务、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事前可行性论证方案、实施方案、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事中实施过程中的功能、参数、进度等重大变更与变动,事后投入使用等情况。
(1)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安排方案;
(2)单项次100万元(含)以上的未超预算的基建项目变更;
(3)超过批复金额10%或备案金额20%,建设时间、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基本建设项目调整与变更。
(4)学校修缮项目总体安排;
(5)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立项、安排方案及变更;
(6)1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重要设备、单批(次)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的项目安排。
10.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厅局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2.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全校重要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与调整。
(八)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九)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以及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教职工职称评聘方案审议。
(十二)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党委办公室主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明确意见或方案。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的书记办公会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承办部门应事先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必要时应提供学校法律顾问意见。涉及资金的议题,承办部门须在会前与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对复杂和重大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应提前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议题相关材料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将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后,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和新问题,需作重大调整的,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鲁开大党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