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鲁开大党发2025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原则。

2.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正确行使权力。

4.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会议议事规则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依据本办法,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招生就业、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内部审计计划、报告,上级专项审计报告、整改方案等重要事项;

5)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方案、实施方案等);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厅局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教职工职称评聘方案审议。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需经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2.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全校重要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与调整。

3.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4.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事项。

1.国家和山东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4.重大货物、服务、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事前可行性论证方案、实施方案、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事中实施过程中的功能、参数、进度等重大变更与变动,事后投入使用等情况。

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安排方案;未超预算的基建项目,单项次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超过批复金额10%或备案金额20%,建设时间、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基本建设项目调整与变更

2)重要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学校修缮项目总体安排;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立项、安排方案及变更

3)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重要设备、单批(次)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的项目安排

5.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对外租赁和转让,向社会租赁土地和房屋。

6.学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的确定。

7.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8.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支出重大决策事项中已审定的、具有预备费性质的、用于突发事件处理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的项目。

2.年度预算内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人员经费、水电费、联合办学经费和基建工程款等以外)的支出,年度预算内需调整的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确需追加的支出。

4.学校贷款和对外投资。

5.对外捐赠;接受的单项价值100万元(含)以上境内捐赠;接受的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和所有境外捐赠

6.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前,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视情况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1.专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或工作领导小组对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2.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人财物事项的,应当充分征求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4.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5.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须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应达到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讨论和决策。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有计划性,严禁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学校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结果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干部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作重大调整的,承办部门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主要领导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主要领导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将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后,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2.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4.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主要领导报告。

5.纪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究。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4.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5.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6.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开大党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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