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培训管理规定
鲁开大校办字〔2025〕12号
为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效率,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培训管理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类别与审批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教师培训、干部培训、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等各类培训,各部门面向社会或接受外部单位委托举办的收费性培训除外。
第二条 学校各类培训遵循非必要不举办原则,由责任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施行。
第四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有适用《山东开放大学关于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情形的,遵照执行。
第五条 培训责任部门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线上或线下填报《山东开放大学培训(活动)审批表》(见附件1),经财务处、办公室预审,逐级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确需到校外开展的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七条 培训责任部门应事先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如拟定培训日程、准备培训材料、布置培训场地、通知参训人员、做好记录、安排报道等。
第二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八条 培训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执行。培训费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提前向财务处申报,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调整,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费用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费用的开支项目不得参与调剂。培训费分类及对应开支上限控制标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9〕37号)(见附件2)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不安排住宿的培训活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活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规定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确需通过专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代办培训的,须在预算中明确提出,费用控制在定额标准内,并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因联办或协办培训而需支出的培训费,按照上述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责任部门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费实行一事一结算,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日程及参加人员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电子结算单(支付凭条)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授课老师签字的劳务费发放表,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签署服务合同的,一并提供服务合同。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开放大学培训(活动)审批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9〕37号)
附件1
山东开放大学培训(活动)审批表
责任部门:
名称 | ||
类型 | □培训 □活动 | |
时间 | ||
地点(如不在校内或崇德大厦,请写明原因) | ||
内容 (日程安排) | ||
参加人员 (人数) | 共 人,其中外地代表 人,本地代表 人(校内 人),工作人员 人。 | |
预算金额 | ||
审批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 年 月 日 |
办公室: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
分管财务校领导: 年 月 日 | ||
注:如线下审批,本表一式三份,责任部门、财务处、办公室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