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开放大学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鲁开大校办字〔2026〕6号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开展,降低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22〕48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租赁社会车辆遵循从严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新能源汽车优先、国产优先、一事一审批、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学校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时,按规定租赁。

校长办公室统筹管理租赁社会车辆工作,用车部门负责本单位租车申请、使用与真实性审核;财务处负责经费审核、报销与结算。

二、租赁范围与标准

(一)学校公务用车调配困难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租赁社会车辆: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紧急公务;

2.承接学校大型活动、重要外事接待、会议与集体活动;

3.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性工作任务;

4.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形。

(二)租赁车辆标准严格参照省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优先选用国产、新能源汽车,严控车型、座位数与租赁时长。

(三)租赁企业必须为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招标企业。

三、审批管理

(一)公务租赁社会车辆严格执行一任务一审批制度,单项任务租赁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常规审批流程

经办人填写《山东开放大学社会车辆租赁审批表》(见附件),或通过一站式服务大厅“租赁社会车辆”模块提交线上申请;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

(三)特殊情形审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必要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单项任务租赁时间1个月(含)以上的;

2.单次租赁车辆10台(含)以上的;

3.租赁社会车辆跨省出行的。

(四)经费审批

1.使用本部门经费租车的,直接按流程发起申请;

2.使用学校车辆经费租车的,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起。

四、采购与使用

(一)所有社会车辆租赁必须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严禁线下私自租赁。

(二)租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借、私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使用期间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

(三)加强乘车人员管理,规范用车行为,确保用车安全与合规。

五、费用结算与报备

(一)除校长办公室紧急临时用车季度汇总结算,所有租车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报销,严禁汇总审批、合并报销。

(二)报销材料

1.审批通过的《山东开放大学社会车辆租赁审批表》;

2.商城采购凭证或定点租赁合同;

3.租车企业出具的用车明细(含驾驶员、车型、车牌号、里程、时间等);

4.合法有效发票。

(三)非入围、非定点租赁企业的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一个月内累计租车费用5 万元(含)以上的,经办部门须及时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报备。

六、监督与问责

(一)校长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租车审批、使用、结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1.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车的;

2.超标准、超范围租赁社会车辆的;

3.以长期租赁变相超配公务用车的;

4.违规使用、私用租赁车辆的;

5.规避监管、虚假报销租车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定点租赁企业存在违规收费、服务不达标、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学校有权结束与租赁企业的车辆租赁合作。

七、 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山东开放大学社会车辆租赁审批表

 

 

                                                 2026年9月3日


鲁开大校办字【2026】6号(租凭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docx

责任编辑: 办公室
分享: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